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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延长《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》有效期的通知
日期:2023-11-29     浏览:30    

关于延长《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

暂行办法》有效期的通知

各区(市、功能区)科技主管部门,市直有关部门,有关单位:

根据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》《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评估,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决定,延长《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青科规〔202112号)有效期至20251130日。


附件青科规〔2023〕3号关于延长《青岛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》有效期的通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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